政治

大法庭裁定偷拍兒少「不能論處7年以上重罪」 網炸鍋了

編輯部 14小時前 2 瀏覽
大法庭裁定偷拍兒少「不能論處7年以上重罪」 網炸鍋了
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去年審理黃姓男子偷拍兒少裙底案,一審依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》第36條第1項,拍攝兒少性影像罪將黃判處2年徒刑、緩刑5年,但二審認為已「違反本人意願」改用同條第3項、7年以上重罪,改判4年2月徒刑。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4日裁定,單純偷拍不能論處7年以上重罪。網友質疑「偷拍就是犯罪,被害人怎可能同意」、「綠色司法改革成功」、「台灣司法想幫加害者就直接說」。

黃嫌112年6月間在新北市各書局、便利商店等處,先後6次以手機偷拍。起訴後,第一審依檢察官起訴法條,分別論處黃犯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》第36條第1項「拍攝兒少性影像」罪的既、未遂各罪刑,檢察官不服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第二審撤銷改判分別論處黃男犯同條第3項之既、未遂各罪刑。承審的刑事第七庭採否定說,認為不能論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因為見解不一,提案刑事大法庭。

大法庭法律爭點是,以不符合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詐術、催眠術之方式,偷拍兒童或少年性影像,是否該當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》第36條第3項,可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?還是要依照同條第1項,論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?

4.6萬追蹤的粉專「高雄林小姐」質疑:「保護兒少就是這樣保護的?詐騙&變態的天堂!」網友留言「保護罪犯是民進黨最重要的政績」、「法官正義問題嚴重」、「之前受罰的藝人被青鳥輿論撻伐到無法生存,跟這個比落差太大了」、「不知情可以認定是同意...這邏輯?」

PTT鄉民表示「偷拍就是犯罪,被害人怎可能同意?」、「有看過偷拍的詭辯,說本人不知道就沒傷害,不知道是哪個野狗律師教他的」、「姓顧?」、「綠色司法改革成功」、「台灣司法想幫加害者就直接說」、「這個問題不在有沒有違反意願吧,合意願還是不能拍吧?」

★《中時新聞網》提醒您:

保護被害人隱私,避免二度傷害、移除下架性影像,洽性影像處理中心、終結性影像,不拍攝、不持有、不下載、不分享。

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,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製造、持有前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、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。

根據刑法刑法319-3條,未經他人同意,無故重製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。 犯前項之罪,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。

【看原文連結】

新聞來源: 原始來源

分享本文
請登入後發表評論
立即登入

尚無評論,成為第一個發言的人吧!

首頁 新聞 商家 活動 聊天底